企业年金和寿险年金产品的区别1、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寿险年金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
企业年金和寿险年金产品的区别
1、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寿险年金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
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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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包括职工、企业、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
其中,企业及企业职工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受《信托法》的约束。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
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受《保险法》的约束。
2、企业年金能享受税优,寿险年金产品一般不能享受税优
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能真正起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即企业所缴纳的年金可以部分免税。在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性企业年金相关规定中,也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最高到达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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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商业保险,财政部财企2003—61号文件曾明确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即购买寿险年金产品没有税收上的优惠。
3、账户管理不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基金实现的基金积累完全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得调剂。
年金待遇的高低完全由历年缴费的高低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收益的高低决定。
当职工工作变动时,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寿险年金产品的账户一般不具有转移性。
4、能否提前支取的规定不同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除出境定居或死亡外,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本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不得提前支取。
若职工离开本企业,不能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其原账户管理人须将其转入保留账户并进行单独管理,职工个人不得提前支取。而购买寿险年金产品的职工可以与企业协调随时提前退保,并在退保后取得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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