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银保监会接下来将完善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继续修改完善新能源车条款等。
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银保监会接下来将完善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完善重大疾病定义,修订重疾发生率表;继续修改完善新能源车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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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积极协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完善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扩大试点地区范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产品不仅可以减轻当期税收负担,还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2018年5月,我国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税延养老险制度。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虽然税延养老险试点进展较为平稳,但业务总体规模不大,市场普遍反映政策吸引力不足,政策效应也未能完全显现。
在业内看来,试点结果不够理想的原因在于,个税改革造成受益群体的收窄以及操作流程复杂增加了参保难度等。从2018年10月起,个税起征点由此前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税延养老险的覆盖面随之缩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税收优惠政策有待优化。从税率来看,目前领取阶段税率过高,减少了覆盖人群。
“领取阶段7.5%的实际税率大幅度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数量众多的中低收入者当前税率低于税延养老金领取时的税率,如果参加,不仅不能享受到税收递延的节税效果,反而增加了税收负担。”
该人士建议,将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降至3%左右的水平,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更好地实现税延养老险的政策目标。同时,在评估试点绩效、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扩大税延养老险在全国的推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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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期间,部分委员代表也关注到了税延养老险政策执行的可持续性。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韩沂曾对媒体表示,应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同时,调整税收优惠额度,提高政策吸引力,并调整领取期税收政策,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
相关人士表示,险资是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重要购买主体。放低门槛,鼓励险资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助于解决银行资本补充所面临的挑战。在利率下行、资本市场震荡的当下,放宽险资投资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但也需要审慎,防范风险。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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